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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冀XX轿车发动机产品质量问题鉴定

    发布时间: 2017-08-01 10:09:03


    一、检案摘要 
       2012年3月初郭XX驾驶冀XX轿车到承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常规保养,维修技术人员在打开发动机引擎盖时,发现发动机冷却液有较严重的缺失现象,当维修人员排放机油时,发现机油的蒸汽比正常要大,维修人员怀疑是发动机缸垫冲坏了,而客户郭XX认为自己是专业驾驶员,行车中未出现过发动机过热现象,不应是呲缸垫了,经与维修人员沟通后,决定暂时先添加防冻液试验一下,再做决定。保养结束后,郭XX将重新添加防冻液的冀XX轿车开回承德县下板城的家中,到了第二天下午,郭XX在检查发动机冷却液时发现冷却液又缺了很多。隔日,郭XX驾驶该车再次来到承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由维修人员进行故障排查,郭XX则因其他生意原因离开了4S店。该公司的维修人员经过反复查找、试验,最终确认是发动机气缸体水套部位存在渗漏。郭XX在与该公司售后服务人员进行沟通后,认为气缸体的渗漏部位特殊,与其驾驶操作没有关系,应该属于产品质量问题。由于该公司无法认同郭XX个人意见,2012年4月12日,郭XX委托河北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对冀XX轿车发动机是否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进行鉴定。 
       二、检验过程 
       河北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骆XX、韩XX,于2012年4月13日,来到委托鉴定的冀XX轿车存放地——承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勘验。 
       可见冀XX轿车存放在该公司停车场一角(见照片1 )。鉴定人验证了被鉴定车辆VIN号(见照片2),被鉴定车辆的VIN码与车辆行驶证载明VIN码一致: LSGGF53X6AHXXXXXX,车辆行驶证(见照片3)。车辆行驶证显示被鉴定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09年9月8日,初次领证日期为2009年9月8日。 
       在该公司工作人员的协助下,鉴定人打开被鉴定车辆的发动机引擎盖,可见发动机相关附件、气缸盖等部件已被拆下,显示发动机燃烧状况良好(见照片4)。由于停放时间较长的原因,气缸套内出现部分锈迹(见照片5)。气缸体上表面、水套表面未见有明显腐蚀痕迹(见照片6)。根据维修人员对车辆维修和检验过程的介绍,鉴定人注意到发动机第三缸、第四缸中间的水套与发动机润滑油回油道孔壁表面存在冷却液渗漏痕迹(见照片7)。 
       鉴定人就被鉴定车辆的故障维修检验过程进行了现场调查,调查结果详见调查笔录。 
       2、相关资料查阅 
       (1)GB/T 9438—1999《铝合金铸件技术条件》(2000年3月1日实施,现行有效)规定了铸件的分类和铸件的外观质量、内在质量以及铸件修补等内容的技术要求与检验规则等,适用于铝合金铸件的砂型铸造,特种铸造(不含压力铸造)。 3 铸件分类。3.1 I类铸件 承受重载荷,工作条件复杂,用于关键部位,铸件损坏将危及整机安全运行的重要铸件。3.2 Ⅱ类铸件 承受中等载荷.用于重要部位.铸件损坏将影响部件的正常工作,造成事故的铸件。3.3 Ⅲ类铸件 承受轻载荷,用于一般部位的铸件。4 技术要求。4.6表面质量。4.6.2铸件表面上不允许有冷隔、裂纹、缩孔和穿透性缺陷及严重的残缺类缺陷(如欠铸、机械损伤等)。4.6.6砂型、金属型等铸件的非加工表面和加工后表面,一般允许有:a)在非加工表面上,单个孔洞的最大直径不大于3mm,深度不超过壁厚的1/3。在安装边上,不超过壁厚的1/4,且不大于1.5mm。在上述缺陷的同一截面的反面,不得有类似的缺陷。成组孔洞:对于Ⅰ、Ⅱ类铸件孔洞的最大直径不大于1.5mm,深度不超过壁厚的1/3,且不大于1mm。b)在加工后表面上,单个孔洞的最大直径不大于1.5mm,深度不大于1mm。上述缺陷的数量、边距等应符合表1的规定。4.7 内部质量。4.7.1铸件内部针孔,当用X射线照相方法检验时,对于I类铸件或液压、气压件应按GB/T11346-1989和HB6578-1992的2级验收,允许局部有4级针孔,但一般不得超过受检面积的25%。当气密性试验满足设计要求时,允许降一级验收。Ⅱ类铸件按低3级针孔验收。4.7.2 各类铸件内部不允许存在裂纹。各类铸件内部气孔、缩孔、疏松和夹杂物等缺陷不超过表2中所规定的级别。允许用户和制造厂家按HB6578规定的部分内容进行验收。 
       (2)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2004年10月1日实施,现行有效)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及检验方法。本标准还规定了机动车的环保要求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的附加要求,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该标准规定的内容包括:5 发动机 5.4 发动机点火、燃料供给、润滑、冷却和排气等系统的机件应齐全,性能良好。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内容包括: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4)《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质技监局政发[2001]43 号)规定的内容包括:八、关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认定问题。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以下行为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8.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指以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作为或者充当合格产品。 
       三、分析说明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鉴定资料和鉴定人现场调查笔录显示,所鉴定的冀XX轿车发动机冷却液缺失事故经过,与承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人员所介绍的该发动机检修过程一致。为判定被鉴定车辆发动机冷却液缺损事故的原因,该公司的维修人员根据维修工艺进行了相应的检查排除工作。 
       2、根据鉴定人现场勘验情况,结合承修人事故检查排除过程,鉴定人认为:所鉴定的冀XX轿车的发动机气缸体存在铸造缺陷,在发动机气缸体第三、第四缸中间的水套与机油回油孔道上存在孔洞缺陷,其深度超过了《铝合金铸件技术条件》 GB 9438—1999的规定要求,导致发动机投用后,在正常使用条件和短期使用时间内,因孔洞穿透气缸壁造成冷却液渗漏。 
       3、根据鉴定人现场勘验情况,所鉴定车辆发动机气缸体存在的孔洞缺陷属于产品固有的内在质量缺陷,该质量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发动机冷却系统正常工作,极易在使用中造成发动机过热而引发行车安全事故。上述情况表明,所鉴定冀XX轿车的发动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使用性能瑕疵,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四、鉴定意见 
       综上所述,所鉴定的涉案冀XX轿车的发动机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属于不合格产品。